【伊尔庚环境课堂】新固废法——健全污染防治机制
栏目:行业资讯 发布时间:2020/8/21
01
加强医疗废物监管
在新冠肺炎疫情阻击战中,作为疫情防控的最后一道关口及时处理医疗废物是一个非常重要环节。
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固废法对固体废物管理提出了新要求,要切实加强医疗废物管理,特别是应对重大传染病疫情过程中医疗废物的管理。一是明确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二是明确监管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三是突出主体责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分类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医疗废物;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渗漏、扩散。四是完善应急保障机制。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
此外,固废法还规定各级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产生的医疗废物等的应急处置。
02
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规定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处理和生活垃圾分类经费保障、违法行为处罚等内容。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供了法治保障,固废法进一步引导公众从源头对垃圾进行分拣,具体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生活垃圾分类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二是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并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
三是强调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督促和指导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四是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分类投放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地方政府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要遵循产生者付费、差别化管理原则。
五是强调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统筹生活垃圾公共转运、处理设施与收集设施有效衔接,加强分类收运体系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在规划、建设、运营等方面的融合。
03
限制过度包装和塑料制品使用
据国家邮政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9年中国快递业务量突破600亿件,同比增长26.6%。针对过度包装、塑料污染治理,固废法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关于过度包装治理。固废法明确有关部门要加强产品生产和流通过程管理,避免过度包装。其次是明确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三是强调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四是要求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包装物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包装物进行回收。五是规定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六是明确国家鼓励和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
关于塑料污染治理。固废法明确,国家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要求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快递企业、外卖企业按照规定向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此外,固废法还对旅游、住宿等行业按照规定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和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禁止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的处罚等作了规定。
04
推进建筑垃圾污染防治
据统计,我国每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填埋的建筑垃圾约占总量的98%,为加大推进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力度,固废法增加以下规定:
一是要求政府加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建立分类处理制度,制定包括源头减量、分类处理、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等在内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
二是明确国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管理措施,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建立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体系。要求政府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
三是规定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相关行为,推进综合利用,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
四是要求工程施工单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备案。明确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五是规定建筑垃圾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建设用地保障和擅自倾倒、抛撒建筑垃圾的处罚等内容。
05
完善危险废物监管制度
由于危险废物带来长期的环境污染和潜在的环境影响,固废法对危险废物监管制度进行了完善:
一是建立信息化监管体系。规定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信息化监管体系、区域性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等内容。
二是动态调整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识别标志和鉴别单位管理要求,并且应当动态调整。
三是强化危废处置设施建设。强调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可以开展区域合作,统筹建设区域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
四是规范危险废物贮存。规定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废;贮存危废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五是加强危废跨省转移管理。通过信息化手段管理、共享转移数据和信息,规定电子转移联单,明确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应当全程管控、提高效率。